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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许世明、龙茂英、王兴成、龙有琼、陈远洪和王兴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许世明,龙茂英,王兴成,龙有琼,陈远洪,王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负责人梁远航,行长。被执行人许世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8日,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龙茂英,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23日,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王兴成,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3日,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龙有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6日,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陈远洪,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8日,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王兴萍,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1日,原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许世明、龙茂英、王兴成、龙有琼、陈远洪和王兴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0264.26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7800元。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珑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