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荣禄与季文中、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禄,季文中,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荣禄,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季文中,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红,女,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刘荣禄申请执行季文中、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季文中、王小红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刘荣禄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刘荣禄申请执行季文中、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