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龙江亨通农机与彭存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亨通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彭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75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亨通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永胜巷。被执行人彭存福,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身份证号码2302211985********。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2132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1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解庆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