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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龙江亨通农机与彭存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亨通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彭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75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亨通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永胜巷。被执行人彭存福,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身份证号码2302211985********。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2132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1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解庆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