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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5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大连海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鞍钢民企中厚板厂、郭立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海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鞍钢民企中厚板厂,郭立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5888号原告:大连海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京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治衡,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鞍钢民企中厚板厂,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法定代表人:英培东,该厂厂长。第三人:郭立华,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原告大连海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鞍钢民企中厚板厂、第三人郭立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存在劳务派遣协议,由原告将第三人郭立华派往被告处工作,第三人因对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要求支付赔偿金。被告在劳动合同变更、续签、终止及解除等环节不依法依约办事,被告必须承担第三人在被告处连续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第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连海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鞍钢民企中厚板厂、第三人郭立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已于2016年8月12日先于原告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先于本院立案,本案应依法移送给先立案的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继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