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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永清、李福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永清,李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296号申请人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克山县东大街一段路北。负责人孙永举,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永清,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农垦社区B区三委***号。被执行人李福民,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农垦社区B区四委南环路***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永清、李福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毕士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