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良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良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架农商行),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法定代表人:王黎宾,职务,懂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举涛,神农架××风险部副科长。被执行人:赵良能,神农架人,居民,朱神农架林区。本院至执行申请执行人神农架农商行与被执行人赵良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良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刘静峰审判员 高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