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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韦翠丽与廖宁、马玉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翠丽,廖宁,马玉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韦翠丽。被执行人:廖宁。被执行人:马玉鲜。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韦翠丽与被执行人廖宁、马玉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丹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廖宁、马玉鲜应偿还申请人韦翠丽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32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廖宁位于南丹县大厂同车江社区一片房屋一栋。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宁、马玉鲜有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1执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