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爽与被告于成龙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1380号原告:刘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于某某,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纳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其余52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杜代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