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4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爽与被告于成龙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1380号原告:刘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于某某,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纳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其余52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杜代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