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异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流花宾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乐苑大酒店、广州市龙华酒店、广州市天合圆大酒店、哈尔滨华侨经贸集团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2016执异19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乐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龙华酒店,广州市天合圆大酒店,哈尔滨华侨经贸集团公司,广州流花宾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异19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乐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乐苑大酒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张赣朝。被执行人:广州市龙华酒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雨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天合圆大酒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雨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侨经贸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李雨贤,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广州流花宾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苏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德,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乐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苑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龙华酒店(以下简称龙华酒店)、广州市天合圆大酒店(以下简称天合圆酒店)、哈尔滨华侨经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01)穗中法执字第00110号恢字1号]过程中,第三人广州流花宾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花宾馆)以本案债权债务由其承接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流花宾馆提交了乐苑公司股东会决议、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集团)关于变更乐苑公司租赁纠纷案申请执行人的批复、乐苑公司注销材料、乐苑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函等证据。经审查:乐某公司的股东由广州市旅业公司(以下简称旅业公司)、广州红棉大酒店(以下简称红棉酒店)和流花宾馆组成,其中流花宾馆占股99.96%。本院在执行(2001)穗中法执字第00110号恢字1号案过程中,2007年11月24日,岭南集团批复同意流花宾馆关于注销广州市乐某大酒店的请示,并决定由流花宾馆与市旅业公司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2015年9月2日,旅业公司、红棉酒店、流花宾馆三股东形成乐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由流花宾馆承继乐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决定涉及本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由流花宾馆承继和处理。2015年9月7日,乐某公司被核准注销。岭南集团于2016年4月20日批复同意将涉及本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交由流花宾馆承继和处理。后旅业公司、红棉酒店、流花宾馆分别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被执行人寄送由流花宾馆承继涉本案债权的通知函。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本案中,乐某公司已经被注销,其权利义务由其股东流花宾馆承继,该继受的事实已经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书面函告工商部门及相关当事人。流花宾馆要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州流花宾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2001)穗中法执字第00110号恢字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