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0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王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惠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785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锦晖西一街99号1栋2单元12楼1201号。负责人:姜凌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珍,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珊,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王惠莉,女,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王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王惠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