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6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朱成香与胡美琴、杨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香,胡美琴,杨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2民初6796号原告:朱成香,女,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佛堂村潘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1********。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萍,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美琴,女,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长丰村下长明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1********。被告:杨须军,男,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毛家村东洋村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0********。原告朱成香与被告胡美琴、杨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尤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成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萍,被告胡美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须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成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胡美琴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3年9月6日、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6年正月归还10000元,剩余60000元至今未还。另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被告胡美琴辩称:借款属实,但目前无力一次性归还,希望通过每月归还1000元,分期还款。另2014年通过被告胡美琴姐夫的银行卡向原告转账5000元用于还款,故该部分款项应从借款总额中扣除。被告杨须军未到庭答辩。原告朱成香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两份,用以证明被告胡美琴于2013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表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胡美琴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杨须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胡美琴、杨须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朱成香提交的证据1、2均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认定。通过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被告胡美琴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归还10000元,剩余60000元至今未付,故纠纷成讼。另查明,被告胡美琴与被告杨须军于2012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朱成香与被告胡美琴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胡美琴经原告催讨,应在合理期间内归还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胡美琴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美琴与被告杨须军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杨须军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胡美琴辩称,其于2014年向原告归还过5000元,现仅应归还原告55000元,因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胡美琴的该项辩驳。被告杨须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元;二、被告杨须军对被告胡美琴在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胡美琴、杨须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具体实交金额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退还)。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州红丰支行;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专户;账号:。代理审判员 尤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