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璐申请段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璐,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486号申请执行人张璐,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段伟,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户。执行保证人黄美娥,女,1960年11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璐与被执行人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7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民初字第7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 布 拉 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阿拉腾其木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