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谭显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显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刑初69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显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谭显丰利用熟悉地形之机,进入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路某号房屋内,将胡某等被害人放置在房屋内的1部华为G7plus手机、600元现金及1张银行卡盗走,经鉴定,盗窃所得手机价值1932元。2016年1月21日被挡获到案,后在监视居住期间脱离监管,同年8月12日再次被挡获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显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显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显丰不遵守监视居住相关规定,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谭显丰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显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据略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显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谭显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显丰违反监视居住法律规定,可酌定从重处罚。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显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谭显丰将违法所得向被害人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焱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