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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北安市政府与刘英唤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北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181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士伟,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彤,职务副市长。2016年10月21日,本院收到北安市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北政房征补字[2015]10号《北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执行人北安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龙江路西、华山街南地块进行棚户区改造,于2013年1月28日对该区域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刘英唤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经北安市金龙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作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为24、90m2,估价结果为2867.00元/m2。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能与北安市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北安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北政房征补字[2015]10号《北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安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未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本院提供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以及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其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安市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吕春野审判员  王海宏审判员  谭荣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