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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5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福龙、李玉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983号申请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福龙、李玉、富阳众信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39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4439元、执行费人民币128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福龙、李玉、富阳众信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本院已拍卖朱福龙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苋浦西路55号601室房产,另富阳众信担保有限公司已停业,此外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福龙、李玉、富阳众信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9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