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齐凤娟申与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凤娟,杨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齐凤娟,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杨冰,地址白城市。齐凤娟与杨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齐凤娟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凤娟与被执行人杨冰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冰正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帮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