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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齐凤娟申与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凤娟,杨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齐凤娟,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杨冰,地址白城市。齐凤娟与杨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齐凤娟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凤娟与被执行人杨冰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冰正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帮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