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新友、刘源非法组织卖血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友,刘源
案由
非法组织卖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5刑初9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新友,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人刘源,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仪征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6]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友、刘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友、刘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新友在江苏省苏州市通过某中介公司以献400CC全血支付人民币600元的报酬招募约二十名献血人员,并以人民币200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刘源协助其管理上述献血人员。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新友伙同被告人刘源带领梁某某、黄某某、乔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罗某某等献血人员至本市虹桥路XXX号上海市血液中心进行有偿献血,并从中谋利。嗣后,被告人李新友、刘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友、刘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某、黄某某、乔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血液中心献血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友、刘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李新友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新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刘源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新友、刘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献血的管理制度及公共卫生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新友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刘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伟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蔡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