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谢伟与大庆市萨尔图区温柔时光啤酒馆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杰,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1509号原告:谢伟,男。委托代理人:王丽云,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温柔时光啤酒馆。经营者刘宏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伟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温柔时光啤酒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伟负担。审 判 长 王金贵代理审判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陆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