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余秋红与彭慧萍、冯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秋红,彭慧萍,冯大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906号原告:余秋红,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彭慧萍,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冯大宏,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余秋红诉被告彭慧萍、冯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余秋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秋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秋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424元,减半收取计2212元,由原告余秋红负担。审判员 徐育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