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3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冯祯芳与李国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祯芳,李国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069号原告:冯祯芳,女,汉族,1950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委托代理人:陈旭萍,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系原告冯祯芳的女儿,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李国锋,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祯芳诉被告李国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祯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祯芳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锋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祯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祯芳负担。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