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福清裕荣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福清裕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345号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2451927U。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嘉诗,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清裕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音西街道清盛大道9号富贵世家商业A段11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747197869。本院在审理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裕荣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28元,减半收取3014元,由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