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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朱庆华与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华,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朱庆华,女,1958年5月1日,回族。被执行人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朱庆华返还购房款527818元及利息100124.14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992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7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经查,被执行人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其申请执行的637868.14元及利息未受偿。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到,本案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4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