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民初5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郑楠与尹京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楠,尹京霞,苏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初5455号反诉原告:郑楠,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龙,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尹京霞,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反诉被告:苏婷,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京霞,女,住南京市秦淮区小杨村小区16幢704室反诉原告郑楠与反诉被告尹京霞、苏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反诉原告郑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龙,反诉被告尹京霞、苏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反诉原告郑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反诉被告尹京霞、苏婷支付违约金8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扣除2万元定金);2.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8日,郑楠、尹京霞、苏婷在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该合同约定尹京霞、苏婷支付定金2万元,合同第13条第3项约定违约金1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尹京霞、苏婷支付定金2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尹京霞、苏婷以房屋漏水为由要求退房,郑楠认为如果要求退房应按合同约定处理。2016年4月3日,尹京霞、苏婷向郑楠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2016年6月16日,郑楠接到法院传票,尹京霞、苏婷起诉郑楠至法院,要求退还定金2万元。在签订购房合同前,郑楠已委托中介进行销售并将房屋钥匙由中介,尹京霞、苏婷在购房前多次看房,并不存在郑楠隐瞒事实情况,尹京霞、苏婷拍摄的照片是以前的渗水痕迹,目前房屋不存在渗水问题。尹京霞、苏婷以房屋存在渗水为由即通知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10万元,在扣除违约金2万元后还应当支付违约金8万元。为了维护郑楠的合法权益,郑楠提起反诉。反诉被告尹京霞、苏婷辩称,房屋系顶层,看房的时候看不出来是顶层,且房屋存在漏水问题,郑楠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降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具体为:2016年3月7日,尹京霞、苏婷在中介公司的陪同下看房。2016年3月8日,郑楠(甲方)与尹京霞、苏婷(乙方)、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南京市解放路68号x幢401室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以14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乙方于2016年2月8日向甲方支付定金2万元,2016年4月10日前将首期房价款66万元解交监管账户;甲、乙方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等情况,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后尹京霞向郑楠支付定金2万元。2016年4月6日,尹京霞、苏婷通过顺丰速运的方式向郑楠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郑楠拒收该邮件。后尹京霞、苏婷另购房屋。2016年6月8日,尹京霞、苏婷起诉郑楠至本院,要求郑楠返还定金2万元。后尹京霞、苏婷撤回本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郑楠与尹京霞、苏婷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系双方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尹京霞、苏婷作为买房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诉争房屋存在漏水现象,尹京霞、苏婷在购房房屋前也看房,对于房屋的位置情况应有所了解,故尹京霞、苏婷向郑楠发出解除通知的行为系单方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尹京霞、苏婷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应向郑楠支付违约金10万元,鉴于尹京霞、苏婷申请降低违约金,本院结合诉争房屋的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酌定尹京霞、苏婷向郑楠支付违约金2万元,由于之前尹京霞、苏婷已支付定金2万元给郑楠,两者向某抵。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反诉被告尹京霞、苏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郑楠支付违约金2万元(该款项与定金2万元已冲抵)。二、驳回反诉原告郑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反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反诉原告郑楠负担450元,反诉被告尹京霞、苏婷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凌沙沙人民陪审员 魏凤霞人民陪审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徐雪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