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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明星与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星,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明星,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林慧灵,福建腾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苏内村中泰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59786936-5。法定代表人冯育林。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明星与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明星货款、安装款人���币38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3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4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并于2016年3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院(2015)南执字第3471号案件查封,现正在处理过程中,因处理时间较长,待处理完毕再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