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高晨与宋德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晨,宋德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868号申请执行人高晨,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袁海涛,通河县风范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宋德巍,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通河县通河镇津通公寓。身份证号:×××。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高晨申请执行宋德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晨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8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宝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