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某某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2刑初203号公诉机关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戴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帅,人民陪审员王水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为了非法获利,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接受码民罗某某、罗某甲、刘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报单,然后将所接码单报给上线陈某某(另案处理)。刘志明按照特码10%,平码2%的比例给被告人曹某某返成,被告人曹某某所接码单金额共计2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25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衡南县云集镇渡口村其家中等地,通过当面及电话联系等方式接受码民罗某某、罗某甲、刘某某、罗某乙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报单共计20余万元,然后再通过电话或网络报给其上线陈某某(另案处理),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与陈某某结算。陈某某按特码10%、平码2%的比例返成给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共计获利1万余元。上述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刘某甲、罗某某、罗某甲、刘某某、罗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曹某某写码单的记录及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在卷证实,客观真实,被告人曹某某亦无异议,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 辇审 判 员 欧阳帅人民陪审员 王水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慧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