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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6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6231号原告:黄某某,女,1956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何某某,男,1949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