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逸雯与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新富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逸雯,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刘新富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民初2170号原告:张逸雯,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云,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D-0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616716726。法定代表人:刘新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生,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新富,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原告张逸雯与被告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新富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逸雯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云、被告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新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逸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提供自2010年9月1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张逸雯查阅复制;2.判令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提供自2010年9月1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张逸雯查阅。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14日,张逸雯与第三人刘新富及刘权茂共同出资成立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3日,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变更后,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仅有张逸雯、刘新富两名股东,张逸雯占52%股份,刘新富占48%股份;刘新富任法定代表人,主持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自2015年1月始,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一直亏损,至2016年6月20日完全停止生产,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水费、电费等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局面。期间,张逸雯多次要求刘新富允许张逸雯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均遭到拒绝。2016年8月4日,张逸雯向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刘新富提出书面申请,书面要求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提供自2010年9月1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张逸雯查阅复制;提供自2010年9月1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张逸雯查阅。但至今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及刘新富没有向张逸雯提供,也没有书面答复。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辩称,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没有收到张逸雯向公司要求查阅书面申请,张逸雯也没有说明查阅的目的;张逸雯是上海三卓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可能损害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的利益;张逸雯没有提供要求查阅的目的,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无法判断其为合法查阅。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张逸雯需要提供书面申请,但是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没有收到张逸雯的书面申请;张逸雯是上海三卓的股东,查阅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的公司账目具有非法目的;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有召开股东会议,并发送电子邮件给张逸雯告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张逸雯完全清楚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相关情况。刘新富未作答辩。张逸雯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公司的成立日期,股东姓名及持股比例。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2、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一份,证明:张逸雯于2016年7月30日向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书面提出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并列明了申请查阅范围、说明查阅目的。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认为,没有收到该申请书。3、中国邮政快递包裹凭证一份,证明:张逸雯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及刘新富送达“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该申请书于2016年8月4日送达了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及刘新富。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认为,王盛龙不是公司股东,快件的收件人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不清楚此人,因此公司并没有收到张逸雯的书面申请书。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为证明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股东会决议四份,证明:2010年、2011年、2014年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有召开股东会议,张逸雯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对公司的财务清楚,张逸雯要求查询公司账目对其上海三卓公司具有非法的目的,因此,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拒绝提供。张逸雯认为,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和本案张逸雯的诉求无任何关联。2、电子邮件截屏三份,证明: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都有报告给张逸雯,张逸雯对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完全清楚的。张逸雯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是截图且里面的内容模糊不清,和本案无关联。3、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共十张,证明:上海三卓和武平三卓有经济往来,武平三卓是上海三卓的代加工厂,张逸雯作为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对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的财务是很清楚的。张逸雯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张逸雯是上海三卓的法定代表人和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有经济往来是很正常的,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的成品纸是由上海三卓销售到海外的,但这仅仅是一项一部分,不能证明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的主张。4、(2016)闽0824民初1017号判决书第一页,证明:张逸雯是上海三卓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是实际控制人,武平三卓是上海三卓的代加工厂,张逸雯对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的账目是完全掌控的,张逸雯要求查阅账目具有非法目的。张逸雯认为,不能证明该判决书已生效,也不能证明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的主张。5、原材料,化工库存数量两份,证明:张逸雯对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的账目是很清楚的。张逸雯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张逸雯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张逸雯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张逸雯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张逸雯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不完整,不能证明其答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刘新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张逸雯作为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张逸雯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没有合理根据认为张逸雯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应予提供。刘新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所述,张逸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0年9月1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张逸雯查阅复制;二、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0年9月1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供张逸雯查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武平县三卓纸业有限公司、刘新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兰福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兰鸾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