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执字第12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庄茗
申请执行人:宋轶俊
申请执行人:朱履康
被执行人:洪东升
被执行人: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庄茗、宋轶俊、朱履康与洪东升、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通过房屋管理部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南翔三路11号5栋的房产。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现阶段掌握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到期债务,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建军
审判员 贺雁青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袁桂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