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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卓良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卓良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卓良,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人员,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2013年1月23日被交付至广东省高明监��服刑,2014年10月23日刑罚被减为无期徒刑。因本案于2016年5月30日被广东省高明监狱隔离审查。辩护人成晓东,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高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辩护人李忠林,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高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卓良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曙艳、孙立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卓良及其辩护人成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0日15时许,在广东省高明监狱二厂二分厂三楼车间警察执勤室,值班警察涂某对被告人罗卓良5月27日擅自脱离互监组违反监规一事进行��话教育时,根据交班警察郭某的提醒,认为其对抗情绪强烈有袭警可能,遂准备先用手铐约束再进行谈话。被告人罗卓良不但不服从警察的管理,反而用拳头击打警察涂某头部、脸部,致使涂某的鼻、唇等面部受伤流血,后又冲出警察执勤室企图扯断工位被固化的剪刀进行对抗,一度造成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秩序混乱。经法医鉴定,警察涂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罗卓良无视国家法律,身为被依法关押的罪犯,经常违犯监规,在多次受到扣分及集训处理后,仍不思悔改,现又殴打监管人员致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卓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卓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罗卓良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卓良犯破坏监管秩序罪没有异议,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案发时,被告人罗卓良已按涂某的指令面向墙壁蹲下,并无表现出明显的对抗情绪,而涂某仅凭主观猜测就认为罗卓良有袭警意图,并坚持对罗卓良戴手铐,激起罗的对抗情绪,致使罗实施了伤害行为,因此是涂某对情势的过度错误预判、采取措施的不恰当导致了本案的发生;(2)被告人罗卓良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卓良从2013年2月至2015年12月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期间,因多次违反监规而被扣分,其中2014年12月25日因与犯人打架��扣5分,并被送集训教育28天。2016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罗卓良与罪犯卢某1、宁某擅自离开工位到厕所旁的饮水机洗手,值班警察涂某发现后,罚三人抄写《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遍,并要求三人于同月29日将抄写好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交给值班警察,但罗卓良未按要求完成。同月30日15时许,涂某将罗卓良叫到广东省高明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二厂二分厂三楼车间警察执勤室,欲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期间罗卓良瞪着涂某,涂某根据罗卓良平时表现及对待此次罚抄的态度,认为罗卓良对抗情绪强烈有袭警可能,遂准备用手铐约束罗卓良后再进行谈话。被告人罗卓良不从,用拳头击打涂某头部、脸部,致使涂某的鼻、唇等部位受伤流血。接着罗卓良冲出警察执勤室来到车间,企图扯断车间工位被固化的剪刀进行对抗,导致劳动改造现场的多名罪犯起立、离位���起哄。后罗卓良被闻讯到场增援的监狱警察控制。经法医鉴定,警察涂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高明监狱于2016年5月30日17时20分许将被告人罗卓良送广东省高明监狱七监区隔离关押。2.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江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刑一复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刑执字第738号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刑执字第738-1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罗卓良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裁定核准上述判决,后于2015年11月20日裁定将罪犯罗卓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3.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证明:证实被告人罗卓良于2013年1月23日从广东省开平看守所投送到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改造。4.罪犯集训审批表、罪犯提前解除集训审批表:证实2014年12月25日8时许,三分监区四组罪犯张某和因搬车位,叫来三组罪犯罗卓良帮忙搬东西,四组生产组长聂某过来说货筐按规定要留下来,为此与罗卓良发生争执,罗卓良动手殴打聂某。同日,罗卓良被扣5分,并被送集训28天。后罗卓良集训考核成绩评定为良好,提前2天解除集训。5.二监区二分监区三楼警察执勤表:证实2016年5月30日14:30-21:30,警察涂某在B前门岗执勤。6.广东省高明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考核计分详细情况名册、2013至2015年度罪犯考核登记本:证实(1)被告人罗卓良在2013-2015年服刑期间,因实施争执推拉、私自车鞋垫、脱离互监组私自喝水、殴打他犯等行为共被扣12分;(2)被告人罗卓良除了2013年9月完成劳动任务外,其他月份均未完成劳动任务。7.说明:由于聂某已于2016年9月19日调往江西省监狱管理局赣西监狱进行改造,张某和已于同年10月11日调往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陈家山监狱改造,无法提供聂某、张某和对被告人罗卓良的辨认笔录。8.卢某1、宁某抄写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即卢某1、宁某被罚抄的“三十八条”。(二)证人证言1.证人袁某(广东省高明监狱二监区副监区长)的证言:2016年5月30日15时许,我听到二分监区警察曾某用对讲机呼叫我:“二分区三楼车间有事,请立即上来”。我与值班领导王某2马上从办公室赶到三楼车间,我看见二分监区限制减刑罪犯罗卓���戴着手铐已被值班警察林某及曾某控制,警察涂某面部受伤,正用纸巾擦血。经了解,二分监区值班警察涂某对罗卓良进行谈话教育时,怀疑罗卓良有袭警可能,准备为罗戴上手铐进行防范时,罗卓良突然用拳头袭击涂的面部致涂受伤。15时30分许,我将此突发狱情报告了相关业务科室,随后狱政管理办公室的警察到达现场并处置该事件。2.证人曾某(广东省高明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管教员)的证言:2016年5月30日15时许,我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三楼车间后门值班时,注意到前门值班室有人在打架,就赶过去制止,当走到消防通道中间位置时,看见罪犯罗卓良从前门值班室冲出来,前门的值班警察涂某血流满面地拿着手铐也从值班室冲出来。这时消防通道两旁的罪犯都起立观看,个别罪犯甚至起哄并往前门方向走去,我马上喝令罪犯回到工位。当我到达车间前门时,发现涂某有点懵,而罗卓良回到自己的工位上试图扯断一把用铁链固定的剪刀,此时罗的情绪已失控,指着涂某喊:“我谁都不怕,你一来,我就捅死你,就算枪毙我,我都要捅死你。”我见情况不妙,便安排罪犯王某1(车间的生产统计员)及前门的监督岗罪犯卢某2用质检台堵住罗卓良前进方向的缺口,防止罗拿剪刀冲过来,同时我拦住涂某,叫他出去先处理脸上的伤。接着我立即用值班室的麦克风要求全体罪犯回到工位,不准走动,然后我回到车间喝令和警告罗卓良放下手中剪刀,但罗情绪依然激动,不肯放下剪刀。后来,闻讯增援的副分监区长林某赶到现场,我和林某全力制服了罗卓良并将他带离现场。3.证人郭某(广东省高明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管教员)的证言:在我专管罗卓良期间,罗有多次违规违纪行为,如与他犯打架斗殴、脱离互监���,甚至有公然对抗警察管理的现象出现。罗卓良平时就不把警察放在眼里,尤其对新警察表现出一种毫不在乎的态度。2016年5月29日,警察涂某与我进行工作交接时,说罗卓良、卢某1、宁某于同月27日违反规定私自上厕所,他决定让三人抄写“三十八条”三遍,麻烦我跟进、落实。当晚8点半左右,我带领一名叫符某的新警察到监舍查仓,当查到罗卓良的仓时,我提醒罗卓良尽快完成抄写,但罗大声地回复我:“我不会写字,我不抄。”符某对罗的情况不熟,就问罗:“你叫什么名字?”罗卓良很不屑地答了一句:“关你什么事。”符某要求罗拿分级牌让他了解罗的情况,过程中罗一直用恶狠狠的眼神盯着符。为了防止局面进一步复杂化,我将罗卓良带到一楼的警察值班室谈话教育,当时罗卓良行为懒散,不情愿蹲下,并说不会抄“三十八条”。下班后,我用电话联系涂某,将当晚罗的情况告诉涂,并多次强调尽量不要单独对罗进行谈话教育,如果对罗进行谈话教育,必须防备罗有袭击警察的倾向和意图。我之所以认为罗卓良有袭警意图,是因为罗卓良的服刑表现一直很差,对警察指令爱理不理,还曾因殴打其他犯人被送集训教育,从他犯罪过程及其他罪犯反映,他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且我以前对罗进行谈话教育,他的态度都比较恶劣,有一次还直接站立不服管理,经现场多名警察才将他控制,加上当晚罗卓良对新警察有那种不屑的眼神并手握拳头,更加坚定我对他有袭击警察意图的判断。4.证人卢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在高明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2016年5月30日15时许,前门警察涂某安排我叫罪犯罗卓良到值班室,我就到烫珠工位叫罗卓良过去。罗卓良进入值班室后,涂警官安排他蹲在靠窗户一侧,涂��官站在值班台中间位置斜对面跟罗说了两句话(我没听清),然后涂警官从腰带里面拿出手铐走近罗卓良,罗卓良突然站起来用手指着涂警官。涂警官见罗站起来,用手指着地板,让罗继续蹲下,罗就蹲了下去,他们又说了两句话。接着涂警官拿起对讲机呼叫林某副分监区长(因涂警官声音较大,我听得见),还打了一个电话,之后对罗卓良讲了几句话。罗卓良站起来挥右拳打向涂警官面部,可能用力比较猛,涂警官被打倒在旁边的凳子上,罗卓良上前用左手按着涂警官,用右手朝涂警官的面部打了好几拳,致涂警官的鼻子和嘴唇流血。罗打完后想跑,被涂警官从身后踢了一脚,罗就滚落到值班台步级下,这时我冲到门口将倒地的罗卓良拉出值班室。罗卓良走回他的工位上试图扯断被固化的剪刀,但扯不下来,我见状过去制止他,他情绪激动地用力拍着工位桌子,用手指着正走向这边的涂警官大骂:“反正我都没命出去,就算枪毙,我都要整死你。”骂完后又企图扯出剪刀,此时车间有几个人起哄。我见情况不妙,用双手紧紧抱着罗卓良,生产记录员王某1将罗手上的剪刀夺了下来。从车间后门值班室赶到的曾某警官劝阻罗卓良,叫他不要冲动,但罗仍很激动。不久副监区长林某来到现场,和曾警官一起把罗带走了。上周五,罗卓良、宁某、卢某1因擅自离开工位去洗手被警官发现,按规定,这个行为是要扣分的,但涂警官当时只让他们罚抄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我估计因为这个罗卓良袭警。罗卓良的表现一直很差,曾经和其他服刑人员打架被送集训,平时也很嚣张很难管,在车间时基本没怎么劳动。经辨认照片,证人卢某2辨认出被告人罗卓良和被害人涂某。5.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在高明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案发当天下午3到4时之间,我在后门值班室发现三楼车间正门值班室的警察与一名罪犯扭打起来,就立即报告曾警官。然后我跑过去,当跑到车间正门数起的第二根柱子时,看见罪犯罗卓良摔倒在值班台的台阶下。罗卓良从地上爬起来跑出值班室,回到他的工位企图扯断固化的劳动用剪刀。我见此冲上去抢走罗手上的剪刀,正门的值班员卢某2也上前抱着情绪激动的罗卓良。我将剪刀夺下后,罗卓良挣脱卢某2往正门警察值班室跑,我将剪刀扔在地上,与卢某2一起上前抱着罗,这里我身后的涂警官吩咐我和卢某2将罗按倒在地,要给罗戴手铐。此时车间有人在起哄,很多罪犯站起来看热闹。罗卓良情绪更加激动,试图挣脱我们走回他的工位去扯剪刀,但我和卢某2把他顶在工位台边上。罗卓良见无法挣脱,大力拍打桌子并大声说“我反正出不去”、“要搞死涂警官”之类的话。随后赶来的曾某警官对罗卓良进行劝阻。没多久,很多警官上来处理这件事,罗卓良被曾警官和林某副分监区长带到三楼的警察办公室。这时我注意到涂警官的右脸肿了一块,鼻子和嘴巴流血,涂警官用纸巾擦脸上的血。我想此事应该与上周五罗卓良、宁某、卢某1擅自离开工位去洗手一事有关,当时涂警官要求他们罚抄“三十八条”三遍,但罗只抄了一遍,涂警官要求他再抄两遍,他拒绝了。罗卓良到我们分监区以来经常不参加劳动,直到2个月前才正常参加劳动,他在车间一直不怎么愿意与他人沟通,但只要一有摩擦就很火爆,他曾与他犯发生争执或打架被多次扣分,也曾被送集训教育。经辨认照片,证人王某1辨认出被告人刘发林罗卓良和被害人刘某2。6.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在高明监��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案发当天下午,车间第一次组织上厕所的时候,我听到身后的警察值班室传来很大的争吵声,回头看见今年来的值班警察和罪犯罗卓良在打架和大声争吵,罗卓良在警察头部连续打了三四拳后,就从值班室冲出来,跑回质检台工位上拿起劳动用的剪刀扯了几下,但剪刀被固定,他没法扯断。车间的统计员王某1上前将罗卓良抱住,这时车间很多同改都已经站起来看,一组的小组长大声喊大家坐好。罗卓良跑到质检台另外一边,这时后门值班警察来到,和王某1一起劝阻罗,但罗卓良情绪比较激动,又跑回工位扯剪刀,一边扯一边大力地拍质检台,并指着与他打架的警察大声喊:“我就搞死你,大不了枪毙。”我听到车间后半段有很多犯人在“呼!呼!呼”起哄。这时又有一名警察过来,两名警察很快将罗控制并带走了。我看见与罗冲突的警���鼻子流血。经辨认照片,证人刘某1辨认出被告人罗卓良,并辨认出被害人涂某就是被罗卓良打伤的警察。7.证人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在高明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案发当天下午,我和同改伍时锐取裁片时,听见第一生产小组有罪犯发出“嗷、嗷、嗷”的吵闹声,扭头看见第一生产小组的很多罪犯站起来向正门值班室看。我意识到值班室那边出事了,就准备从一组和二组之间的小通道走过去,由于当时车间警察正组织罪犯上厕所,二组和三组有很多罪犯站立起来并议论着,我就对第一生产小组的罪犯说:“没什么好看的,都坐下。”这时关管教指令过道站起来围观的罪犯坐下不要吵,曾管教也用麦克风指令所有罪犯坐下来不要吵。随后,林某副监区长、曾管教、关管教将罗卓良带到警察办公室。后来我听说罗卓良袭击涂警官。经辨认照片,证人龚某辨认出被告人罗卓良和被害人涂某。8.证人聂某的证言:2014年下半年,我在三分监区第四生产小组当小组长,协助车间警察安排及监督罪犯劳动生产的改造。有一天上午开工没多久,四组一名叫张某和的同改因生产需要而调往二组,他带着三组的罗卓良过来,执意要将衣车及生产用的胶筐拿走。根据分监区的规定,罪犯调走后,衣车及附属的生产用具不能跟随调走,为此我当场拒绝,一脚踩着胶筐阻止张某和拿走并要求其到值班警察那边去处理此事。罗卓良突然用拳头往我脑门上打了一拳,我脑门马上肿起来并流血,然后情绪激动的罗卓良在附近工位上顺手抄起一把中型剪刀往我身上捅,由于剪刀被铁链固定,且长度有限,罗的这个行为没伤到我。附近工位的罪犯见此,马上制止罗卓良。后张某和被扣2分,罗卓良被送集训管理。罗卓良平时不爱劳动,经常违纪,曾跟同改打过架,他老说自己没命出去了,对什么都无所谓。9.证人张某和的证言:我和罗卓良是老乡,同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三楼改造。罗卓良投劳后改造表现不稳定,刚投劳时他不怎么干活,直到近几个月才劳动,没拿到什么改造成绩。2014年12月左右的一天,我因生产需要调到二组,就收拾劳动用的胶筐等工具,并找了罗卓良帮忙搬。组长聂某对我们说衣车及附属生产用品不能拿走,并一脚踩着胶筐阻止我和罗卓良拿走,要求我们到值班警察那里处理此事。罗卓良突然用拳头打向聂某,我因为背对着他们,没看到他们怎么打。后来罗卓良拿起我工位上被铁链固定的剪刀要捅聂某,被附近工位的罪犯制止。车间现场大部分人停下来看,很多人跑了过来。我不清楚聂与罗之间是否有矛盾,罗平时就很冲动,说不了两句就会动手的。后来我被扣了2分,罗卓良当天就被送去集训教育。10.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和罗卓良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三楼车间同一个劳动小组改造。2014年12月左右的一天,我在车间工位上劳动,突然听到右后边罪犯张某和的工位有很吵闹的声音,转身看见罪犯罗卓良正用手殴打组长聂某,我立即跑过去抱住罗卓良,把两人分开。罗卓良还想拿起张某和工位上被铁链固定的剪刀,我就抓住他的手,不给他拿剪刀。当时还有几个人过来分开他们。很快值班警察到场处理。事后听说是因为罗卓良过来帮张某和搬衣车引起的。当天,罗卓良被送集训教育。经辨认照片,证人黄某辨认出罗卓良。11.证人宁某的证言:我自2014年11月起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三楼车间改造。2015年5月27日下午快收工的时候,我和卢某1、罗卓良在车间擅自离开工位到���所旁的饮水机洗手,被涂警官抓到了,涂警官当时没处理我们。次日早上开工的时候,涂警官把我们叫到车间前门的值班室,对我们作出抄写“38条”的处理。当时我和卢某1都答应了,但罗卓良说他不认识字,不会抄。后来分监区的郭警官督促我们抄写,我就抄完了。罗卓良曾找卢某1帮他抄“38条”,但卢某1好像没有答应他,我不知道罗是否抄完。平时罗卓良总说自己刑期长,我感觉他改造积极性不高。12.证人卢某1的证言:我目前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三楼车间改造。2015年5月27日下午快收工的时候,我和宁某、罗卓良擅自离开工位到厕所旁的饮水机洗手,被涂警官发现,由于当时已经是17时45分了,涂警官没有对我们作出处理。次日早上开工后,涂警官把我们叫到前门值班室,对我们作出了罚抄“38条”的处理。罗卓良对涂警官说他不认识字,不会抄写。涂警官后来催过他两次,他都没有抄,他曾找过我和宁某帮他抄,我们两人于是帮他抄了一次。之后郭警官也督促我们,我和宁某都按要求抄完了,但罗卓良没有完成。罗卓良平时比较情绪化,心情不好时很暴躁,干活不是很积极,曾经因为与罪犯打架被送集训管理。13.证人王某2(广东省高明监狱二监区教导员)的证言:2016年5月30日下午,我和副监区长袁某一同值班时,对讲机传来了二分监区警官曾广森的呼叫,说三楼车间有事,请我们上去处理。当我去到二分监区三楼车间时,看见一名罪犯已被分区的警察控制住了,警察涂某受了伤。经了解,被控制的罪犯叫罗卓良,他在接受涂某教育时无故对涂某进行袭击,造成涂某面部受伤。后袁某将此狱情报告了监区的业务科室,监狱的狱政管理办公室就到达现场处置。14.证人林某(广东省高明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副分监区长)的证言:2016年5月30日15时许,我在二分监区A栋厂房门口和监狱医生办理看病犯人的交接手续,听到对讲机呼叫我到三楼车间处理一些事情,当时我没听清是谁呼叫,正往三楼车间走时,对讲机第二次呼叫我,这次我听出来是警察曾广森在呼叫,他当时语气急促。我意识到三楼可能出现状况,立即跑过去。来到车间,我看见罪犯罗卓良在靠车间前门方向的左侧位置与警察曾广森对峙着,曾广森正对罗卓良做劝说工作,没一会罗卓良就放弃了抵抗,我和曾广森一同上前控制罗卓良并将其带离现场。后我看见被罗卓良袭击的涂某鼻子流血,面部肿了一块。之后监区的两位值班领导王某2和袁某来到现场,袁将此事报告狱政办,狱政办的警察来到将罗卓良带到监狱的隔离审查室。15.证人符某(广东省高明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管教员)的证言:2016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我和值班警察郭某到二监区A栋监舍各楼层进行巡查并锁仓,当到达三楼301仓时,郭某警官向仓内的一名罪犯了解其抄写“38条”的情况,那名罪犯抛下一句:“我不会写字,我抄不了。”我感觉那名罪犯很牛,居然说这些话。我就严肃地问那名罪犯叫什么名字,并要求他将分级牌交上来。那名罪犯对我说了一句:“关你什么事,你想干什么。”当时我才知道那名罪犯叫罗卓良,整个过程他一直用恶狠狠的眼神看着我。郭某警官当即叫他走出监舍,带他到警察值班室,然后我俩对他进行了教育谈话,了解到他是因为擅自离开工位被涂某警官要求抄写“38条”。(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涂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5月27日,罪犯卢某1、宁某、罗卓良擅自脱离劳动岗位上厕所,我当时要求他们抄写“三十八条”(即《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遍,并于29日交给值班警察。同月30日,我进分监区办事,看见卢某1和宁某抄写好的“三十八条”放在桌面上,但没有看见罗卓良的,于是我对罗卓良进行谈话,他给我的答复是“我不交,没的交”,因为当时我不参与值班,就没有处理,但我将此情况报告了值班警察。当天14时30分,我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三楼车间值班,就找罗卓良再次进行谈话教育,想了解其不抄写“三十八条”的原因。当罗卓良从车间工位走进值班室时,我注意到他的眼神比较凶狠及不屑,就指令他蹲到靠窗户的位置。基于罗的服刑表现,我那一刻觉得罗卓良有袭警意图,出于防范便从武装袋掏出手铐准备对罗进行约束。罗卓良的反应比较大,站立起来要求袁大(副监区长袁某)来处理。我担心局面不受控制,立即使用对讲机呼叫副分监区长林某过来处置,此时罗卓良仍���站立着并恶狠狠地盯着我。我感觉情况不妥,大声指令他蹲下,但他没有任何反应。突然,罗卓良一个箭步冲上来用拳头连续击打我面部、鼻子、唇部,我往后靠到值班台上。接着罗卓良想往值班室外逃离,我一脚踢在他的小腿上,他摔倒在值班室连接车间的阶梯上,但他马上爬起来冲到自己的工位上,试图扯断固定在工位上的生产大剪刀。我想冲过去制服罗卓良,但有人拦住我不让我继续上前(没注意拦我的人是谁)。此时罗卓良指着我大喊大叫:“你不要过来,你过来的话我就捅死你。”随后闻讯增援而来的值班警察曾某一边维持生产车间秩序,一边控制失控的罗卓良。后来罗被带离事发现场。我的伤情是唇部破裂流血,鼻子出血,右脸部被打肿,头晕。我判断罗卓良有袭警嫌疑的理由有三点:首先,罗卓良一贯的服刑表现不好,他自投劳以来一共被扣了12分,2014年12月因殴打他犯被一次性扣5分并被送集训管理;其次,2016年5月29日晚,二分区的警察郭某打电话提醒我,如果要处理罗卓良不抄写“三十八条”这件事,一定要注意防范;再次,在处理罚抄这件事上,他的态度一直嚣张,且当天找他谈话时,他表露出来的神情很凶狠。经辨认照片,被害人涂某辨认出被告人罗卓良。(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罗卓良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16年5月30日15时许,值班员罪犯罗浩走到我的劳动岗位对我说涂警官找我去值班室谈话。我进去值班室后,涂警官让我背对着他蹲在靠窗户处,我按要求蹲下,但转过头瞪住涂警官。涂警官见状说我有袭警意图,要对我上手铐,我不同意,要求报告监区领导袁大(袁某)过来处理。涂警官用对讲机呼叫袁大后,拿着手铐走向我,我就站起来,涂警官用��推了我左肩膀一下,让我转身给他上铐。我就挥右拳打了涂警官的鼻子位置一拳,把他打倒在值班台上,然后用左手按住他的肩膀,用右拳又打了他头部一拳。此时卢某2打开门叫了一声:“你搞什么?”我马上冲向值班室门口想跑出去,涂警官一脚踢在我的右大腿上,我跌倒在地并滚到值班室的阶梯下。我还没来得及爬起来,涂警官又一脚踢在我的后腰上,一拳打在我的左后背上。我立即爬起来跑出值班室,冲到我的劳动岗位上拿剪刀,心想如果涂警官追过来就准备捅死他,捅不死他我就捅死自己,但剪刀被铁链固定了,我扯不下来,就扔回桌面。这时卢某2和统计员罪犯王某1把我抱住,车间现场很多罪犯在起哄,有的大叫“好”。接着值班的曾主任跑来,准备对我上手铐,我还是拒绝。后我被到场的值班警察制服,不久袁大、林大都来了。上周五17时35分左右,��和宁某、罗侠擅自离开工位去厕所旁饮水机处洗手,被郭警官和涂警官发现,他们罚我们抄三遍“三十八条”,当天我叫宁某帮我抄写了一遍,并交给了郭警官,郭警官要求我再抄两遍,但我没抄。29日下午,郭警官和一名新警察到仓里问我是否抄完“三十八条”,我说“我没抄,没得交”,当时新警察问我拿分级牌,我问新警察干什么,新警察说想了解我的情况,并说我一直瞪着他看。可能是因为我没有按照要求交罚抄的“三十八条”,涂警官于是在案发当天叫我进值班室。涂警官之前没有动手打过我。我平时改造不好,拿不到劳动成绩,违纪五六次,扣了十几分,其中和同改打架三四次,2014年大约国庆期间因我殴打同改被送去集训教育。经辨认照片,被告人罗卓良辨认出被害人涂某;并对他殴打涂某的警察值勤室、两次扯剪刀的地点进行了指认。(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高狱侦委字(2016)002现场勘查委托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2016年5月31日勘验):证实现场位于高明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二厂二分厂三楼,三楼楼梯平台处西侧是车缝车间,北侧是由玻璃材质构造的警察值班室;车间西南处有一张工具台,工具台脚处有一把用铁链锁住的剪刀。(六)鉴定意见佛明公(司)鉴(法)字(2016)2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涂某右面部有一软组织挫伤,鼻子红肿,鼻梁青紫,鼻腔内见血痂残留;右上唇有一挫伤,挫伤近中心部位有溃疡。上述损伤符合被钝性暴力(如拳打等)作用所致。涂某的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罗卓良的辩护人辩称值班警察涂某对情势的过度错误预判、采取措施的不恰当导致了本案的发生。经查,被告人罗卓良的供述、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人卢某2、郭某、符某、卢某1、宁某、聂某、张某和的证言以及罪犯集训审批表、考核计分详细情况名册、2013至2015年度罪犯考核登记本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卓良平时已有多次违反监规、不服从监狱警察管理的行为,并曾殴打过其他罪犯被送集训教育,在对待涂某罚其抄写《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这件事上,罗卓良明确向监狱警察表示不识字、不抄、不交,反映出明显的对抗情绪,案发时,罗卓良虽按涂某的要求蹲下,但他转过头瞪住涂某,明显表现出其不满情绪,值班警察涂某根据当时情况,并结合罗卓良平时表现、对待罚抄的态度及同事郭某的提醒等,判断罗卓良有袭警可能,并打算对罗戴上手铐后再进行谈话教育,采取的约束措施并无不当。辩护人提出的此点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卓良身为被依法���押的罪犯,经常违犯监规,在多次受到扣分及集训处理后,仍不思悔改,现又殴打监狱监管人员致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卓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卓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罗卓良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良好,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卓良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卫玲代理审判员  李寿桥人民陪审员  郑晓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明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23页共2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