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汪均桥与舒城忠道健身投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均桥,舒城忠道健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3064号原告:汪均桥,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告:舒城忠道健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九溪江南1楼。法定代表人:张道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均桥诉被告舒城忠道健身投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已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原告也提供不出具体送达地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均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