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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民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长发与张某、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发,张某,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民终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发,男,生于1968年1月15日,住西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生于2011年6月29日,住西乡县。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张某祖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女,生于1958年8月25日,住址同上。上诉人李长发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4民初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长发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长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小艳代理审判员  张 杪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鹏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