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与抚松县北新区供热站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抚松县北新区供热站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883号原告: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主要负责人:鞠永军,系经理。被告:抚松县北新区供热站(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北新区。投资人:郭长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诉被告抚松县北新区供热站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350.00元,减半收取计18,175.00元,由原告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永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智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