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3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23民初731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盐池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盐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且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曹茂盛人民陪审员 杨 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旭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