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范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范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34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法定代表人:陈琳,该行行长。被告:范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范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况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