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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执字第007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伟军与湖南方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玉莲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军,湖南方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0756-1号申请人刘伟军。被执行人湖南方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时冬,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军与被执行人湖南方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方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玉莲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伟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旭辉审判员  许运清审判员  杨小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佘 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