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3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常熟常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港市虞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常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虞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熟常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沪宜公路行灶桥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41978y。法定代表人刘守平。委托代理人张少虹,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虞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程墩村29组。法定代表人王金华。常熟常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港市虞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易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5)熟虞商初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解除常熟常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港市虞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二、张家港市易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常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686342.15元,于2016年5月10日前履行。双方约定:如逾期不履行,张家港市易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则按常熟常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7801753.49元履行给付义务。三、张家港市虞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常熟常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725027.48元,于2016年5月10日前履行。四、常熟常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715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523元,由张家港市易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虞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虞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虞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尚未执行到位725027.4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商初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