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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陈立有、王义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陈立有,王义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8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负责人:何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清广,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立有,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被告:王义勤,女,汉族,1961年6月10日出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被告陈立有、王义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笑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