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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4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瑾与丁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瑾,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036号申请执行人:张瑾,女。被执行人:丁芳,女。张瑾与丁芳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7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丁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东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