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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志国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898号被执行人王志国,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历刑二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王志国支付罚金1000元,我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对被执行人王志国盗窃罪一案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志国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查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志国盗窃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 勇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