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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291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李林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林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韩旻,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呈明,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欣伟,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林,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勇

审 判 员  杨运涛

代理

审判员  何晓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