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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忠县皇爵首座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忠县皇爵首座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初27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被告:忠县皇爵首座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46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330529189XW。法定代表人:邓建梅,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忠县皇爵首座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杨 超代理审判员  胡相龙人民陪审员  魏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东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