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嘉峪关信得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俊、朱兴成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信得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XX俊,朱兴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467号原告:嘉峪关信得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建科,总经理。被告:XX俊。被告:朱兴成。原告嘉峪关信得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俊、朱兴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嘉峪关信得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信得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计678.5元,由原告嘉峪关信得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茹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