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旭与陈小平、张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旭,陈小平,张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林旭。被执行人:陈小平。被执行人:张云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旭与被执行人陈小平、张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旭撤销对本案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921民初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光审判员 俞彦科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