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运奎与李文武、李雪芬、湖南鼎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奎,李文武,李雪芬,湖南鼎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王运奎,男,汉族,住湘潭市。被执行人李文武,男,汉族,住湘乡市。被执行人李雪芬,女,汉族,住湘乡市。被执行人湖南鼎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运奎与被执行人李文武、李雪芬、湖南鼎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为180000元,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王运奎向本院递交申请执行书,本院于同日立案。2016年8月24日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王运奎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同日立案,经核实查明被执行人李文武、李雪芬、湖南鼎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对全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