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东风与马全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风,马全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民初2992号原告:李东风,男,藏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鹏,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全福,男,汉族。原告李东风与被告马全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鹏、被告马全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货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购买8匹马,总价款46000元,后被告分期偿还36000元,下剩10000元,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李东风卖马钱10000元(壹万元)整,2015年12月1日,欠款人:马全福”。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能清偿。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马全福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没有钱偿还,如果原告自己来取,我就给他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向被告交付马匹,被告应当按时支付价款,现被告拖欠原告剩余价款10000元,被告应当偿还,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被告马全福支付原告李东风欠款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马全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