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陕西宏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宏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交易大厅1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9414721-4。法定代表人李素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业时代12层C区,组织机构代码:73798981-0。法定代表人贾少池,董事长。陕西宏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宏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案款750000元,剩余利息部分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