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荣官、朱卫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荣官,朱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宏友,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荣官,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朱卫林,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大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周荣官、朱卫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东灶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周荣官共计结欠原告借款本金39000元及此款从200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4.49‰计算的利息。此款由被告周荣官于2014年8月31日前归还36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15年6月31日归还1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上述还款优先偿还借款本金,诉讼代理费2000元由被告周荣官负担;二、若被告周荣官能按期足额履行前款规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放弃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罚息,否则原告有权按原合同要求被告给付逾期罚息;三、被告朱卫林对被告周荣官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诉讼费减半收取519元,保全费420元,合计939元,由被告周荣官负担。因被执行人周荣官、朱卫林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台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荣官、朱卫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查询了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登记部门,冻结被执行人周荣官近160元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荣官、朱卫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东台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周荣官达成分期履行还款协议,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台农商行确认被执行人周荣官、朱卫林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终本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周荣官、朱卫林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荣官、朱卫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东台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周荣官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审判员 徐惠琴代理审判员 钱海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