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鹰、汤颖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鹰,汤颖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5010号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周晓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立维,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司员工。被告王鹰,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汤颖虹,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4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171元;保全费2201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立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