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十堰市圣涛工贸有限公司与刘红、林志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圣涛工贸有限公司,刘红,林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圣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路销售处1号门。委托代理人张宏宇,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红。被执行人林志平,1957年9月18日。本院在执行十堰市圣涛工贸有限公司与刘红、林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红、林志平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涛代理审判员 何 源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全雁飞 微信公众号“”